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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太阳能要求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22-09-01 09:56   文字:【】【】【

  各地太阳能要求!中国现在有强制规定安装太阳能的省、市、自治区大概有 21 个,主要集中 在东部沿海地区(黑龙江、吉林、辽宁、北京、天津、河北、山东、江苏、上海、 安徽、 浙江、 福建、 广东及海南等)和中部地区(宁夏回族自治区、 云南及湖北等) 等地。其中基本以 12 层为界,12 层以下强制安装,12 层以上鼓励安装,除上海 (6 层以下强制安装)外。其他地区则以鼓励安装太阳能等节能产品为主,要求较 低,在设计时需要稍微注意即可。 北京:新住宅强制装太阳能热水系统 北京市住建委下发的《北京市太 阳能热水系统城镇建筑应用管理办法》规定,2012 年 3 月 1 日起,新建城镇居 住建筑,以及宾馆、酒店、学校、医院、浴池、游泳馆等有生活热水需求并满足 安装条件的公共建筑,应当配备生活热水系统,并应优先采用工业余热、废热作 为生活热水热源。不具备采用工业余热、废热的,应当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并 实行与建筑主体同步规划设计、同步施工安装、同步验收交用。 新建建筑安装 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投资,将由建设单位纳入项目建设成本。今后,开发商要在售 楼处公示小区太阳能热水系统的类型和辅助能源形式, 并将公示内容和产权归属 等情况写入房屋买卖合同, 在 《住宅质量保证书》 、 《住宅使用说明书》 等文件中, 写明热水系统户内设施的技术指标、使用方法、维修及养护责任、保修年限、使 用年限等信息。而已有的老楼,政府也鼓励通过改造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 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就可以安装。 江苏:2008 年就出台新建建筑安装太阳能政策:江苏省规定,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全省城镇区域内新建 12 层及以下住宅和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宾馆、 酒店、商住楼等有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应统一设计和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 南京要求从目前尚未申请施工图设计审查的、新建 12 层住宅,和新、改、 扩建的宾馆、酒店、商住楼等有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应统一设计和安装太阳能 热水系统。12 层以下建筑必须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鼓励 12 层以上住宅使用太

  阳能,如悬挂阳台的挂壁式集热器等,进行统一设计安装。但如建筑已使用了节 能技术,如地源、空气源、生物源等其它可再生能源技术,高于 50%节能标准 的低能耗节能建筑, 且降低能耗综合效能不低于太阳能热水系统的,以及因建筑 朝向、间距等规划原因,无法满足太阳能热水系统有效日照条件的,经主管部门 论证通过后,可不安装太阳能。 广东:将绿色建筑建设管理要求纳入立法 《广州市绿色建筑和建筑节 能管理规定》 规定, 要求“新建 12 层以下(含 12 层)的居住建筑和实行集中供应 热水的医院、宿舍、宾馆、游泳池等公共建筑,应当统一设计、安装太阳能热水 系统, 不具备太阳能热水系统安装条件的,可以采用其他可再生能源技术措施替 代”。 深圳市规定,12 层以下建筑强制安装太阳能。 《珠海市建筑节能办法》规定,珠海市具备太阳条能集热件的新建十二层以 下住宅建筑, 建设单位应当为全体住户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新建十二层以下住 宅建筑不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的, 建设单位应当在报建时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申请认定;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不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的,应当予以公示 ; 未经认定不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的,不得通过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 安 徽:将建筑层级提高至 18 层 《合肥市促进建筑节能发展若干规定》要求民用建筑的采暖制冷系统、热水供应 系统和照明设备应当优先采用太阳能、浅层地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以及工 业余热,并与工程主体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新建建筑面积在一万平 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应当至少利用一种可再生能源。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情形外,新建 18 层以下居住建筑以及 18 层以上居住建筑的逆向 12 层,新建、 改建、扩建宾馆、酒店、医院等有生活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应当安装太阳能热 水系统;不具备太阳能热水系统安装条件的,应当经专业评估机构评估并予以公 示。太阳能热水系统应当与建筑物主体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福建: 出台加强民用建筑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和管理的举措 福州市 《关 于加强民用建筑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和管理的通知》规定,自 2010 年 1 月 1 日 起,全市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应采用本文第二条所定的可再生能源 应用技术。12 层及以下住宅(含商住楼)必须统一设计和安装应用太阳能热水系 统。鼓励 13 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和其它公共建筑、农村集中建设的示范村、镇统 一设计和安装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具备条件的民用建筑要积极采用浅层水源、 污水源和土壤源等热泵技术供热制冷;居住建筑楼梯间与民用建筑的庭院应积极 采用太阳能光伏技术照明。 山东:12 层以上楼房须利用太阳能.2013 年 3 月 1 日施行的《山东省民用建 筑节能条例》再次强调,具备太阳能利用条件的新建建筑,应当采用太阳能热水 系统与建筑一体化技术设计,并按照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 符合条件的项目将全部同步安装太阳能光热系统,有条件的县市,也将在 12 层 以上建筑中推广和应用太阳能光热系统。早在 2009 年,山东省就出台了《关于 加快太阳能光热系统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 ,其中明确要求,全省县城以上城市 规划区内扩建、 新建、改建的 12 层及以下住宅建筑和集中供应热水的公共建筑,

  必须应用太阳能光热系统,并与建筑进行一体化设计与施工。 河北:出台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条例规定,具备条件的新建、改建、扩 建的 12 层以下的居住建筑、集中供应热水的公共建筑中强制应用太阳能光热系 统,并与建筑进行一体化设计与施工,新规定指出 2012 年开始,具备条件的 12 层至 30 层左右的新建高层建筑强制应用太阳能光热系统。要求具备条件的工程 项目强制应用太阳能集中热水系统,并与建筑工程同步设计、同步验收、同步支 付使用。湖北武汉:18 层以下高楼必须装太阳能 近期,武汉城建委出台了《市 城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应用和管理的通知》 。通知规定,从 7 月 1 日起,武汉市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 18 层及以下住宅(含商住楼)、 宾馆、酒店、医院病房大楼、老年人公寓、学生宿舍、托幼建筑、健身洗浴中心、 游泳馆(池)等热水需求较大的建筑,应统一同期设计、同步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太阳能热水系统。 18 层以上居住建筑的上部应统一设计并安装太阳能热水系 统,比例应达 30%以上。政府办公建筑、公益性公共建筑和 2 万平方米以上的 大型公共建筑,应在太阳能热水系统和地源热泵空调系统中选择一种使用。 黑龙江:要把太阳能热水系统的造价列入建筑工程投资总预算 《黑龙江省 建设厅关于在全省建筑工程中加快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规定, 从 2007 年 10 月 1 日起,凡新建、改建的多层住宅建筑(含别墅),应首先推广应 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小高层、高层以及其它公共建筑鼓励推广应用太阳能热水系 统;有条件的城市可逐步推行太阳能采暖、 照明等其它太阳能利用技术;对具备条 件的既有建筑,也要支持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政府机构的建筑和政府投资建设 的建筑要带头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在进行建筑设计、施工、验收时,要做到太 阳能系统与建筑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要把太阳 能热水系统的造价列入建筑工程投资总预算。 吉林推进 7 层以上建筑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吉林省加快推进 7 层及以上建 筑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试点示范, 并将在 2015 年前出台强制性推广政策.未来几 年, 吉林省将积极推动太阳能、 浅层地能、 低温余热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 吉林省住建厅要求,城镇 6 层及以下新建建筑应同步规划、设计、施工与验收太 阳能热水系统;加快推进 7 层以上建筑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试点示范,并在政策 上予以支持,2015 年前出台强制性推广政策。同时加大农村地区普及太阳能热 水利用,积极推进被动式太阳能采暖。实施松原市、珲春市等 9 个国家示范市、 县建设,合理开发利用浅层地能,推动集中连片推广。到 2015 年末,吉林省计 划新增太阳能光热建筑应用面积 3600 万平方米, 新增浅层地能建筑应用面积 500 万平方米。 辽宁锦州:新建六层以下建筑强制安装太阳能:《锦州市民用建筑太阳能热 水系统应用管理办法》 规定, 凡新建的六层及以下居住建筑, 十二层及以下宾馆、 饭店、医院、学校、游泳池、公共浴室等有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必须采用太阳 能热水系统;新建六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十二层以上宾馆、饭店、医院、学校、 游泳池、公共浴室等有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可采取试点形式推广应用。2010 年底,试点建筑面积应达到新开工同类型建筑面积 30%以上 辽宁沈阳: 《沈 阳市建委推广太阳能热水器的文件》规定:1.从 2007 年 8 月 1 日起,在全市范

  围内,所有新建和改建的低层(别墅)和多层住宅建筑,筑(含别墅),应首先推广 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小高层、高层以及其它公共建筑鼓励推广应用太阳能热水 系统;有条件的城市可逐步推行太阳能采暖、 照明等其它太阳能利用技术;对具备 条件的既有建筑,也要支持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政府机构的建筑和政府投资建 设的建筑要带头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在进行建筑设计、施工、验收时,要做到 太阳能系统与建筑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要把太 阳能热水系统的造价列入建筑工程投资总预算。 吉林推进 7 层以上建筑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 吉林省加快推进 7 层及以 上建筑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试点示范,并将在 2015 年前出台强制性推广政策。 未来几年,吉林省将积极推动太阳能、浅层地能、低温余热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 中应用。吉林省住建厅要求,城镇 6 层及以下新建建筑应同步规划、设计、施工 与验收太阳能热水系统;加快推进 7 层以上建筑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试点示范, 并在政策上予以支持,2015 年前出台强制性推广政策。同时加大农村地区普及 太阳能热水利用,积极推进被动式太阳能采暖。实施松原市、珲春市等 9 个国家 示范市、县建设,合理开发利用浅层地能,推动集中连片推广。到 2015 年末, 吉林省计划新增太阳能光热建筑应用面积 3600 万平方米,新增浅层地能建筑应 用面积 500 万平方米。 辽宁锦州:新建六层以下建筑强制安装太阳能 《锦州市民用建筑太阳 能热水系统应用管理办法》规定,凡新建的六层及以下居住建筑,十二层及以下 宾馆、饭店、医院、学校、游泳池、公共浴室等有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必须采 用太阳能热水系统;新建六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十二层以上宾馆、饭店、医院、 学校、游泳池、公共浴室等有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可采取试点形式推广应用。 2010 年底,试点建筑面积应达到新开工同类型建筑面积 30%以上 辽宁沈阳: 《沈阳市建委推广太阳能热水器的文件》规定:1.从 2007 年 8 月 1 日起,在全 市范围内, 所有新建和改建的低层(别墅)和多层住宅建筑,均应进行太阳能热水 系统一体化同步设计、施工和验收;对小高层、高层住宅及其他公共建筑,应根 据建设单位和使用者的要求,确定是否进行太阳能热水系统的一体化应用.2.新 建低层(别墅)和多层住宅建筑不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的, 建设单位应当在报建时 向市(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认定;未经认定不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 不予受理设计审查。3.鼓励小高层、高层住宅及其他公共建筑应用太阳能热水系 统;鼓励其他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的技术研究和示范工程建设。4.由政府投 资建设和使用的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公共建筑, 要带头实施太阳能热水系统的一 体化应用。有安装条件的医院、学校、宾馆、饭店、游泳池、洗浴场所要根据使 用情况,逐步改装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 浙江宁波:《宁波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规定,重点推广太阳能光热利用、 太阳能光伏发电、太阳能照明、地源热泵、水源热泵、风力发电等可再生能源技 术在民用建筑中的应用。 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节能专篇中应包含可再生能源 利用专项说明。新建有生活热水系统的公共建筑、12 层以下的居住建筑以及 12 层以上居住建筑的逆 6 层, 应当将太阳能利用与建筑进行一体化设计。对具备可 再生能源利用条件的建筑,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合适的可再生能源,用于采暖、制 冷、 照明和热水供应等。 政府投融资的民用建筑项目及新建建筑面积在 2 万平方

  米以上的商场、酒店、医院等公共建筑,应当至少利用一种可再生能源,并应出 具专家论证意见。 新建民用建筑物的可再生能源应用设施应当与建筑物主体工程 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鼓励既有民用建筑改造时对可再生能源应用设 施同步改造。 宁夏:设区市城区民用建筑必须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宁夏回族自治区民 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管理办法》规定,自 2010 年 1 月 1 日起,在自治区 5 个设区市城区范围内,符合以下条件的民用建筑必须统一配建太阳能热水系 统:1.12 层以下的住宅、宿舍和公寓;2.政府机关办公楼、医院、学校、托儿所、 幼儿园、招待所、旅馆、宾馆、商场、公共浴池等具有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条件、 有集中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对没有纳入以上范围的具有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条 件的民用建筑工程, 应按照标准要求预留太阳能热水系统安装位置。 陕西西安: 民用建筑必须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为充分利用可再生能源,促进节能环保,西 安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民用建筑必须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并与建筑统一规划、 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实施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建设的全过 程监管,开发商如果没有设计太阳能热水系统,就不能获得开工许可证;如果没 有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 竣工验收的时候就不能通过。规范要求建设单位选用产 品合格、 质量优良的太阳能热水系统成套技术产品,与安装单位签订施工安装合 同,建设部门将对符合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标准要求的产品实行市场准入制度, 并不定期向社会发布。 上海:《上海市建筑节能条例》规定,新建有热水系统设计要求的公共建筑 或者六层以下住宅, 建设单位应当统一设计并安装符合相关标准的太阳能热水系 统。 鼓励七层以上住宅设计并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新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 型公共建筑的, 建设单位应当结合实际情况,统一设计并安装与建筑能耗水平相 适应的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 天津:《天津市建筑节约能源条例》规定,新建建筑的采暖、制冷、热水和 照明等,应当优先采用太阳能、浅层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 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海南:《海南省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管理办法》规定,城镇规划区以及 旅游度假区、开发区、产业园区、成片开发区内的下列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 筑, 或者具备安装应用条件的在建和既有民用建筑,应当统一配建太阳能热水系 统: 1.12 层以下(含 12 层)的住宅建筑; 2.单位集体宿舍、医院病房、酒店、 宾馆、 公共浴池等公共建筑。 前款规定范围内经批准使用温泉地热的民用建筑可 不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 青海: 《青海省民用建筑工程推广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管理规定》明确 表示,规划区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中推广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 具备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新建居住建筑和实行集中供应热水的医院、学校、饭 店、游泳池、公共浴室(洗浴场所)等热水消耗大户,均应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 并与建筑进行一体化设计和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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