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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23-11-11 06:19   文字:【】【】【

  凯发娱乐挂机-主页丹麦位于欧洲北部日德兰半岛上及附近岛屿。南部就是德国,北部濒临大西洋北海和波罗的海。丹麦有500多万人口、4.3万平方公里面积,工农业高度发达。20世纪70年代的世界石油危机促使一直依赖石油作为唯一能源的丹麦推行能源多样化政策,积极开发生物质能、风能和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由于大力调整能源结构,丹麦引发的温室气体排放不仅没有增加,反而下降了30%。丹麦在发展新能源,推动新能源产业发展,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方面有许多的成功经验,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丹麦自然资源较贫乏,除石油和天然气外,其他矿藏很少。自第一次石油危机后,丹麦积极开发和利用新能源,从1980年至今,丹麦的GDP增长了近60%,但能源消耗基本维持不变。丹麦在新能源的开发利用中首推风能,在其制订的最新能源计划中,明确提出到2030年能源构成将是风能占50%,太阳能15%,生物能和其他可再生能源占35%。

  丹麦拥有丰富的风能资源,是世界上最早开始进行风力发电研究和应用的国家之一,风电产业是丹麦领先全球市场的领域,每年营业额超过50亿丹麦克朗,其风机生产约占全球40%的市场份额。截止 2009年12月,丹麦风电装机350万千瓦,其中68万千瓦为海上风电,风电比重达到20%。计划到2020年风电装机635万千瓦,其中255万千瓦为海上风电,风电比重达到50%。丹麦VESTAS、DONG能源公司是全球最大的风力发电机制造商。同时,丹麦风力工业协会提出“风力50”计划,预计到2025年风电占全部电力消耗比重的50%。

  生物质能和太阳能在丹麦的发展亦十分迅猛。20世纪80年代,丹麦政府就开始限制农户焚烧田间的农作物秸秆,把这些秸秆提供给120个地区供热锅炉和10万个家庭小型供热装置作为燃料。同时,丹麦以工业化的方式开始使用沼气,工业化处理生成沼气,再输送到地区的燃气供热锅炉或热电联产厂,余料可以作为很好的肥料。对于太阳能的利用,丹麦人不仅用来照明和做饭,而且还制造出了世界上第一部太阳能赛车。

  丹麦地处北欧,采暖期长,很多建筑一年四季需要供热。到2006年12月,丹麦60%以上的建筑采用集中供热技术,通过发展分布式能源技术,大量采用可再生能源技术进行集中供热,包括沼气集中供热、秸秆及混合燃烧集中供热等。即使对不适合使用集中供热的分散独立建筑,丹麦也尽可能利用可再生能源技术实行独立建筑物集中供热系统,可再生能源在丹麦的热力供应中的比重突出,超过了天然气和煤炭,约占45%。另据有关资料显示,截止2012 年12月,丹麦70%以上的建筑采用集中供热技术,并通过发展分布式能源技术,大量采用可再生能源技术进行集中供热,包括沼气集中供热、秸秆及混合燃烧集中供热等,大大降低了建筑能耗。

  丹麦尽管是一个能源贫乏的国家,但是它的经济发达,能源消费量大,这就使丹麦人形成了十分珍惜常规能源、循环利用可再生能源的可持续发展观念。丹麦为了发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采取了一系列有效的政策措施,推动本国经济跨越式发展。

  20世纪70年代石油危机以来,丹麦着力开发本国北海油气资源,如2005年石油生产量达到了1800多万吨,天然气产量折合910万吨油当量。尤其是在石油供应充足的条件下,丹麦提出了能源来源多元化战略,利用价格杠杆,鼓励企业利用价格低廉的煤炭、天然气替代石油。丹麦率先征收了能源税和碳税,鼓励发展低碳的可再生能源,鼓励企业和个人节约能源和提高能源效率。到目前,丹麦的石油消费大幅度减少了,可再生能源的利用比例大大提升了。此外,丹麦是石油和天然气的净出口国,在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方面,特别是风力发电和生物质能热电联产应用,在欧盟成员国中处于领先地位。

  自1980年开始,丹麦根据资源优势,大力发展以风能和生物质能源为主的可再生能源。在目前世界累计安装的风电机组中,60%以上产自丹麦,占世界风机贸易近70%。丹麦充分利用生物质能源发展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如2005年,丹麦可再生能源发电比例达到30%,提前5年完成了欧盟提出的2010年达到29%的目标。可再生能源在丹麦能源供应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如2005年,丹麦可再生能源占全部能源生产量的15%以上,超过280万吨油等量。

  此外,丹麦还鼓动欧盟大力发展海上风电,通过德国、波兰等与欧洲北部电网相连,将海上风电输送到欧洲。这一计划得到了欧盟的大力支持,并已经列入欧盟支持海上风电发展的示范项目。为此,丹麦争取在2020年将海上风电发展目标从目前的30万千瓦左右,提高到300万千瓦。目前,维斯塔斯和DONG能源公司是世界少数真正掌握了海上风电装备制造和拥有运行经验的企业,且在开发丹麦西岛海上风电场时就已经联手,维斯塔斯为其提供价格低廉的海上风机,但前提是拥有全部运行数据。通过多年的实践,他们在海上风电装备制造和运行经验方面,取得了长足的进步,足以保证其世界领先的地位。

  气候变化和温室气体减排是丹麦发展可再生能源技术的一个动因。全球范围内的气候变化和应对气候变化的呼声,给丹麦企业界和研究界提供了商机,丹麦政府也高度重视这一问题,把发展可再生能源作为减排温室气体最有效手段。通过多年努力,丹麦已经掌握许多与减排温室气体相关的可再生能源技术,使丹麦每千瓦时发电量排放的二氧化碳由1990年的940克减少到510克,二氧化碳的排放总量相应地从1990年的6000多万吨减少到5100万吨。由于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产业,丹麦在能源供应和温室气体减排方面的各项指标普遍优于其它发达国家。例如,丹麦能源自给率是156%,日本和美国分别为18%和71%;丹麦人均能耗为3.6吨油当量,日本和美国分别为4吨和7.7吨。人均温室气体排放量丹麦为10.4吨,日本和美国分别为9.4和19.7吨。

  丹麦通过开发温室气体减排技术,一方面履行了京都议定书的责任,也为这些技术和产品的出口奠定了良好基础。同时,丹麦在出口的能源技术、产品和服务(主要是可再生能源和提高能效的技术、产品和服务)益好。这也表明,减排温室气体形成了经济发展的巨大商机,也为丹麦催生了一批高新技术和新兴产业。

  未来可再生能源投资和技术将迎来加速发展时期。可再生能源发电占全球能源需求的比例份额,将从目前的13%上升到2030年的16%,2050年的26%,可再生能源发电技术到2050年对全球二氧化碳减排的贡献率在9%~16%之间。到2030年我国可再生能源可提供3.5亿吨标煤的能源供应,满足总能源需求的6%,2050年可再生能源约提供7亿吨标煤的能源供应,满足总能源需求的11%。在明确的发展目标引导下,丹麦通过激励政策、风力发电强制并网、支持电网建设、支持技术研发等措施,大力推动本国的可再生能源发展,以此促进经济快速发展。同时,也给世界各国留下了许多宝贵经验,也给许多国家包括中国以深刻启示。

  能源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能源结构对整个经济结构有着重要影响。改善能源结构,提高能源效率,是缓解温室效应的最佳途径。我国几乎是和丹麦同时提出改善能源结构的,丹麦通过30年的努力,彻底改变了能源结构,而我国提出调整能源结构也已近30年,至今煤炭的消费比例仍徘徊在70%左右,我们应认真反思改善能源结构的政策措施,总结经验教训。在坚持以煤为基础的理念下,如何调整和优化能源结构,提高能效,实现清洁发展、可持续发展。

  能源工业要以构筑稳定、经济、清洁和安全的能源供应体系为目标,在努力增加能源供给、顺利实现能源从发展瓶颈向重要动力转变的同时,大力调整和优化能源结构,加快产业技术进步。

  煤炭企业注重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和提升市场竞争力,积极向电力、焦化、钢铁、化工和建材等行业延伸,真正形成多元化经营格局。

  在能源供应紧张的情况下,国家坚持统筹兼顾,放眼长远,适应国内外形势的新变化,从促进能源可持续发展出发,稳步发展煤炭、石油工业,加快发展天然气和水电、核电、风电以及生物质能。

  丹麦相当多的风电、生物质发电和热电联产都是以分布式供能方式开发建设的。采取这种方式,不仅使小型、分散、有效、清洁的可再生能源资源得以利用,而且使发展可再生能源与农村经济发展、与边远地区经济发展联系起来,增加了这些地区人民的收入,还可以有效减少供能成本。丹麦许多地方的风机一立、两三台或三五台成群,屹立在田野和丘陵地带;生物质发电站规模大多为几千千瓦,并不追求大型化和规模化,而是鼓励发展分布式能源技术。我国具有大量发展小型风电、生物质发电和太阳能发电的客观环境和条件,也应鼓励其发展,同时要研究解决好分布式能源的发展政策问题,特别是上网和电价问题。

  为此,我们应坚持先行先试引路,示范项目带动,彻底摸清制约分布式能源发展的关键因素,构建分布式能源发展的基础制度平台;应着眼于引导产业整体抱团发展,积极搭建好产业发展平台,破解项目发展瓶颈。同时要搭建好项目信息对接平台、技术力量共享平台、融资担保体系平台、行业管理平台等,形成项目、技术、资金、专家、市场的互动机制。

  建筑能耗在一个国家的总能耗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我国建筑节能是一个老大难问题,比起发达国家的节能建筑标准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丹麦在建筑节能方面的政策措施值得我们学习,其主要措施有:

  要求开发商提供节能建筑标识,按照能耗高低将建筑分类分级管理,使用户根据需要选择;征收能源税和碳税,以价格杠杆,提高居民的节能意识;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提供补助,例如窗户改换、外墙保暖可以得到政府财政补贴;简化节能检测方法,重视和监管好门窗和墙壁的保温效能,使得开发商无法偷工减料,确保节能效果。

  我国应规范和细化建筑能耗标准、办法,建立建筑节能监管制度和体系,加强力量,把节能的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到实处。同时应从规划和设计入手,推进全过程建筑节能。建筑节能首先要从集约型的城市化模式做起。事后的节能改造做得再好,也赶不上科学规划建设来得好。城市布局、功能分区和建筑物一旦成形,能源消费总体水平也就大致确定。这就需要以资源节约和环境良好为原则,进行城市土地利用规划,形成科学合理的城市布局。要大力推广节能省地型建筑,降低建筑物的能源消耗水平。

  丹麦政府和国民具有强烈的忧患意识,把技术创新作为丹麦发展的根本动力,把减排温室气体的压力变成动力,积极开发应对气候变化的技术,并把其发展为具有竞争力的产业,再进一步推向国际市场,形成了温室气体减排技术出口的优势。

  我国大多数企业对新能源技术研发仍比较滞后,主要依赖进口,为此付出巨大代价。从丹麦发展的经验来看,实现节能减排既需要政策,也需要技术,还要持之以恒,长期坚持。我们应该很好的学习借鉴丹麦的经验,搞好我国可再生能源和节能减排工作,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因此,我们要加大技术投入,推动产、学、研、用相结合,建立有效的研制和发展机制,加强核心技术研究与验证,促进成果转化;要紧密跟踪世界前沿技术发展,提升技术创新能力。在加强自主创新的同时,重视引进技术的集成创新。

  政策环境作为最重要的环境因素,在建设良好的投资环境和可持续发展中起着关键性的作用。丹麦通过立法和制定风电发展规划等措施来增强投资者的信心,加上公平的监管体系及对开发资本有严格的限制,推动了本国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

  我国应加快制定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促进条例,完善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政策法规,把发展可再生能源作为能源发展的优先领域,加大地方资金的扶持力度,解决发展初期开发成本高的问题。政策激励重点应放在投资、电价、税收、并网等方面,包括小水电重建和可再生能源资源调查评价、创新技术研发和示范、农村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利用、太阳能热利用和服务体系建设等。

  面对二氧化碳排放对气候变化及环境的影响,通过开发和使用可再生能源技术,减少二氧化碳排放是摆在各国政府面前的一个重要问题。对于这个全球性的问题,需要国际社会的共同努力,因此加强国际科技合作,大力发展可再生能

  源与新能源,已成为各国增加能源供给,保障能源安全,发展低碳经济,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共同选择。基于这样的理由,我们应该通过国际交流与合作,学习和借鉴丹麦的先进管理经验,采取研发合作、技术转让、共同开发等多种方式,积极引进先进技术、管理等,主要包括海上风电技术、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生物燃料技术、可再生能源分布式系统等的研究开发和示范等方面,以提高能源利用率。

  许多国家,特别是欧洲和美国,越来越重视可再生能源开发和利用,制定了具体的发展目标及相关的法规和政策体系[1],支持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可再生能源技术得到了显著提高,产业规模也不断扩大。为了适应新的经济发展形势,中国政府积极鼓励开发和利用可再生能源。

  在中国可再生能源是重要的能源,其资源丰富且分布广泛,具有巨大的开发和利用潜力。中国的小水电、风力发电和太阳能发电技术已经基本成熟,但总体上发展还是比较慢,其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2]:

  作为一个新兴的高科技产业,许多可再生能源技术仍处于研究阶段,其市场竞争力弱。为了加快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国家的政策支持是必不可少的,它有必要建立一个具体、明确、有效的经济激励机制。目前,中国已经出台了一些发展可再生能源的法律和法规。但就整体而言,系统仍是不完善的,支持显然是不够的,可再生能源的利用率还比较低。此外,政策协调和稳定性也较差,没有完全成形的鼓励可再生能源的可持续发展的经济激励机制。

  可再生能源技术开发和产业发展需要大量的投资,这些都会增加在开发和利用可再生能源时的成本,最终导致缺乏市场竞争力。因此,中国为了可再生能源的技术创新和产业化,需要在金融方面提供大力支持。为加快发展可再生能源,中国已设立发展可再生能源的专项基金。但是从总体上来看,在可再生能源的投资仍然不足,一个稳定政府的筹资机制尚未形成。

  目前,风电的价格建立和摊销缺乏统一的原则。由于风力发电规模小,成本高,地理位置偏僻,功率传输非常困难。因此,电网企业缺乏热情,摊销是非常困难的,投资风力发电企业收入微薄,输入和输出不成比例。因此,如果没有一定的补偿给电网公司,电网的接入问题将非常困难。虽然可再生能源法规定,可再生能源必须纳入电网,价格摊销和激励措施不到位,具体实施就非常困难。中国是作为一个发展中大国,化石能源短缺资源,可再生能源的发展滞后,所以我们需要加强政策支持,促进技术创新,促进工业发展。

  目前,新能源的经济激励措施主要有四个方面:政府补贴,融资支持,税收手段和价格改革[3]。

  政府补贴在能源技术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任何成熟的能源技术都需要巨大的长期的投资金额,它可以支持国家要发展的行业。但补贴将覆盖产品的真实成本,扭曲价格,扰乱市场,导致效率低下。能源补贴补贴生产者的投资和补贴消费者两种方式,它们都将使生产价格不能反映真实的经济成本。低居民消费价格将导致能源的过度使用,高价格将鼓励过量生产和运行成本高,所以一般补贴只适应国家迫切需要支持的行业。

  税收激励是促进可再生能源技术商业化,并加强市场渗透和经济竞争力的一个重要政策工具。这不仅能限制不可再生资源的消耗,也可以鼓励资源综合利用,开展节能技术的研究和发展。税收可以有效地解决有关物质赔偿和生态资源价值补偿的双重关系,消除外部不合理的现象,促进可持续发展和生态环境的保护。最后,它可以通过鼓励降低这些行业的快速发展税,以促进新能源开发和可再生能源利用,也可以通过税收来源积累专项资金支持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鉴于此,建议充分利用能源使用税和排污税。能源使用税包括能源产品的价格,由消费者承担,很简单,具有广阔的税基。排污税,它需要建立相应的国家无公害标准,超过该标准将被征税。排污税是从生产者的角度调节能源使用,能源使用税是从能源消费的角度调整并引导能源消费。

  新能源属于新兴产业,我们需要避免可再生能源和常规能源之间的直接竞争,但缺乏竞争会伤害可再生能源的发展。为了解决这个冲突,就需要根据不同的国情采取适当的市场发展机制。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实施了可再生能源的价格优惠政策,例如美国“能源政策法”规定,电力公用事业公司以成本价购买可再生能源电量,这实际上是一个价格优惠政策。理论分析和实践证明,价格优惠政策是一项非常有效的激励措施。如果应用得当,可以促进科技进步和降低成本。为满足市场规律的需求,我们应实施价格保护,使可再生能源不参加与常规能源竞争,并引入可再生能源发电制造商的价格竞争机制,逐步降低可再生能源的价格。

  中国现在面临的是经济增长和环境保护的双重压力。为实现经济持续增长,我们需要改变能源生产和消费模式。在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和完善条件下,利用经济激励机制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是必要且可行的。

  [3]陶剑阁,薛惠丰.能源约束与中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对策[J].资源科学,第30卷(2):199-205.

  可再生能源是指自然界中可以循环再生的能源,它能被人类多次、不断地利用,常见的可再生能源有太阳能、风能、水能、生物质能、海洋能、潮汐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利用是绿色建筑实现节能的重要途径,《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中也通过设置相应条文(第4.2.9条、第4.2.11条和第5.2.18条)鼓励根据当地气候和自然资源条件充分利用可再生能源。其中,地源热泵、太阳能光热和太阳能光伏3项技术得到了较多应用,这3项技术是在我国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中应用的重点。

  传统空调存在能源利用率低、不能合理充分地使用高品位能源、造成环境污染、性价比不合理等问题,是在利用少量的高品位能源的基础上,将热量从低品位热源流向高品位热源,从而达到节能效果。热泵需要消耗一定量的高品位能,但在理论上供给用户的却是消耗的高品位能和吸取的低品位能的总和。由于存在这方面的优势,热泵技术受到了环保部门和能源部门的极大重视,因此这项技术得到了快速发展,目前比较常见的有土壤源热泵、地表水源热泵、地下水源热泵等几种技术:(1)土壤源热泵系统。启动时输入少量高品位的电能,将低品位热能向高品位转移(见图1)。地球表层是一个巨大的蓄能体,土壤具有很好的蓄能特性,地下的温度在一年四季相对稳定,一般不会发生太大的变化,是理想的冷热源,土壤的温度特性使得土壤源热泵机组运行COP得到极大的提高,与传统的传统空气源热泵相比可节约40%~60%的运行费用。同时,由于土壤源热泵以土地为冷热源,既没有燃烧也没有排烟,并可以一机多用,使用寿命也较长,因此符合能源利用中的可持续发展需求。(2)地表水源热泵技术。地表水可以吸收太阳能和地热能而形成低温低品位热能资源,地表水源热泵采用热泵原理,通过输入少量的高位电能,实现低位热能向高位热能的转移,还可对热泵系统排出的尾水进行处理,用于景观绿化灌溉、道路浇洒和地下车库冲洗等。(3)地下水源热泵系统。把地球表面浅层水源地下水作为冷热源,通过输入少量的高品位能源(如电能),实现低位热能向高位的转移,地下水存储的热(冷)能成为机组冬季运行的热源和夏季运行的冷源。

  热水是建筑物中排在供暖、空调和照明之后的第四大能耗。人类对利用太阳能产生热水进行了长期的探索,以此作为降低建筑物能耗的有效手段。太阳能光热的用途较为广泛,涉及生活热水、采暖(含制冷和空气调节)、区域太阳能供热水厂、游泳池水加热和洗衣用水等多个方面。

  相对于使用化石燃料制造热水,太阳能光热系统能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及温室气体二氧化碳的产生,同时为了不占用任何室内空间,可以将太阳能集热器装在屋顶上,正常的太阳能热水器不易损坏,寿命至少在10年以上,甚至可以达到20年以上,因为基本热源是免费的太阳能,所以具有很高的经济成本效益。

  贝尔实验室于1954年开发出转换效率为4.5%的单晶硅太阳电池,从此以后,太阳光电技术逐步在世界各地发展起来。

  太阳能光伏发电是利用清洁干净、可再生的自然资源太阳能发电,不耗用不可再生的、资源有限的含碳化石能源,使用中不会产生温差气体和其他污染物,能与生态环境达成和谐,基本符合经济社会可再生发展战略。光伏电池组件安装中能与建筑物达成完美结合,既可发电又能作为建筑材料和装饰材料,不但有利于降低建设费用,并且还使建筑物科技含量提高,也可对电网起到调峰的作用,使物质资源发挥多种功能,得到充分利用(见图2)。

  尽管可再生能源技术的利用还不尽如人意,但可再生能源的利用及其技术创新在绿色建筑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为推动我国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的发展,国家出台了多项鼓励政策,各地区也相应地对可再生能源技术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推广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得到了社会越来越广泛的关注。2006年,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两部委下发《建设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应用的实施意见》,自此,可再生能源在建筑领域的规模化应用示范工作开始全面启动,其中重要的内容是关于太阳能利用技术和浅层地能技术在建筑领域的应用。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得到了快速发展。2009年,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扩内需、保增长、调结构、促民生”的战略部署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发展形势的需要,以启动我国“太阳能屋顶计划”为切入点,开展了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强调大力支持太阳能光伏产业,并提出对符合条件的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给予补贴。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开展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工作,对纳入示范的城市,中央财政予以专项补助。

  为了使建筑可再生能源利用进一步提高技术创新水平,国家除了各种财政补助政策,还进一步出台各种有效的激励措施。土地优惠政策方面,政府部门在土地出让等环节,就将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应用、绿色建筑、住宅全装修、水资源综合利用等作为项目建设的基本要求,制定各种土地供应和交易的优惠政策,鼓励开发商采用可再生能源技术。

  其他经济激励方面,为推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示范区建设,设立建筑节能专项资金对其建设进行补助,并将其纳入财政预算中。另外,吸引社会资本的加入,设立示范区投资基金,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加快示范区的发展,提高节能水平。为了提高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技术支撑单位的积极性,设立科技奖励基金,奖励在可再生能源项目和绿色建筑项目中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在培育可再生能源利用的技术创新投资和媒体业技术创新投资方面,政府提供政策支持是十分重要的环节,在各类政策支持中,税收政策在导向性、效率性、补偿性、稳健性、透明性等方面,具有其他政策手段无可比拟的优势。

  发挥流转税在绿建技术创新中的作用,其中重要的措施是消费型增值税的实施,对提高研发投入和技术创新具有重大的意义。实施消费型增值税后,设备更新改造中进项税额允许抵扣,但这和减税、免税等税收优惠又不尽相同,主要表现在整个投资的现金流方面,提高净现值,从而取到较好的财务效益。因此,消费型增值税条件下的投资项目,宜使用动态的评价方法,评估政策带来的财务利益,才能更好地进行投资决策。消费型增值税对很多行业的技术创新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但目前来说,这一政策在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方面还需要其他措施的配套,目前建筑业、房地产业仍然以营业税为主,国家今后通过“营改增”的全面改革,在建筑业、房地产业实施增值税,使增值税的抵扣形成一个完整的链条,使那些积极采用新技术、加大研发投入的企业将得到更多的效益。阶梯税收政策在促进可再生能源利用的技术创新方面也具有良好的效果,对于节能项目实行阶梯税收优惠,即对每个节能项目或企业按照能耗的多少实行税收优惠,节能越多,税收优惠越多,以达到鼓励节能的目的。在政策实施的过程中,示范区的能源管理部门应严格检查,对超过节能标准的项目采用相应的整改措施,同时,将建筑节能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情况,纳入到节能项目企业的年度财务审计内容中,并将其作为审计工作的重点内容。

  现在我国的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已初具规模。但是在发展中还存在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整体上缺乏科学规划,发展不均衡;自主研发企业数量少、投入少,既有的成果实际推广应用成效甚微,新能源规模化生产之前的成本也较高,配套设施跟不上;在新能源产业方面面临着基础设施和基层公共服务能力严重缺失的问题。

  2.1 科学评估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资源潜力 城市的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合理利用,需要科学评估城市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的资源潜力。

  2.2合理规划不同政策和资金投入下的利用规模 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资金可获得量、当前利用量与政策以及资金投入量密切相关。以生物能为例,秸秆、畜禽粪便和林木薪柴等可收集利用的数量与可作为沼气、秸秆发电、气化液化等利用的规模的大小,不仅与农业政策有关,而且还与政府给予的资金、技术支持有关。

  2.3能源结构的低碳化 由于目前国内外未将水电、核电以外的可再生能源列入能源消费核算体系,改变以煤为主的中国能源消费结构,需要相当长的时间,需要付出巨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才可能实现“发展”和“低碳”两个目标。制定规划的任务就是在发展与减排之间求得一个平衡点。

  2.4 继续调整能源产业结构 优先开发水电,适度控制煤炭产能增长,是调整现阶段能源结构的主要任务。我国是世界上煤炭生产规模最大的国家,农业生产结构中,煤炭占70%。我国电力结构特别是电源结构明显不合理,水火电比例为1∶5,火电比重偏大,需要继续贯彻优先开发水电的方针,并加快发展核电,加快优化电源结构。

  2.5 做好地质勘探等前期工作,制定科学规划和开发方案 在充分摸清煤、油、气、田的地址构造特征、赋存状况、储量规模及分布等的基础上,制定科学开发方案,是今后开发过程中能够实现低碳化的关键。

  3.1政府应出台战略计划,加强产业引导 根据我国国情,考虑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市场的运行,建立和完善新能源和节能政策体系,建立能源管理机构和咨询机构,使得政策对新能源和节能产业的制度保障具有综合性和战略性。

  3.2加大技术创新和投资力度 技术创新是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关键。中国目前的新能源技术创新能力较低。因此要加大核心技术的自主研发力度,从人才方面注重新能源研发的技术性专业人才的培养。对于投资巨大、外部性明显的新能源技术研发,必须以国家投入为主、社会资本参与的方式,建立公共研发平台和检测平台,成立工程技术中心,在技术研发、风险投入、上市融资等方面加大政策倾斜,形成集研发应用于一体的产学研技术创新体系。

  3.3坚持实用性第一的原则 基础设施的完善。如电网布局、新能源汽车赖以运行的充电站建设等,通过完善基础设施,为新能源的应用提供基本条件;完善补贴机制。需要在补贴领域和补贴方法上进行扩展,如财税支持等;调整能源利益结构。通过补贴或绩效考核等途径,对现有能源利益结构进行调整。

  3.4促进经济发展与新能源及可再生能源的供需平衡 调整国内的能源消费政策,鼓励使用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大规模启动国内市场,建立绿色能源的民族品牌。

  3.5实现多元化发展 大力发展除风能、太阳能之外的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如生物质能源、沼气、垃圾焚烧、地热等。生物质能源在中国发展潜力巨大,中国可用的农林有机废弃物年产能4.74亿吨标煤,利用边际性土地种植能源植物年产能4.25亿吨标煤,两项合计年产能8.99亿吨标煤。应重点发展农林废弃物(如秸秆)发电、生物质液体话(如生物柴油)和生物质燃料等。

  众所周知,全世界的石油、天然气等化石燃料资源迟早会枯竭,人类对这些化石燃料的使用十分依赖,石油甚至被誉为工业的血液,没有了这些能源资源,人类社会将无法正常的运转。但是燃烧化石燃料会带来环境污染等一系列问题,比如近些年愈发严重的厄尔尼诺现象。为此,世界各国为解决化石燃料带来的一系列问题,逐渐开始推进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其中发达国家对环境污染问题尤为重视,率先提出了一系列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政策,具有代表性的国家就是日本、德国和美国等。随着这些政策的推进,涌现出了一批新能源技术产业,如风能、太阳能以及生物质能等新能源。对于发达国家在促进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方面上的政策和作用机制,值得广大学者进行研究,本文就日本在该领域实施的政策以及取得的成就进行了探讨。

  日本的领土面积较小,其本国的各种化石然后资源储量很少,几乎所有消耗的资源都是依赖进口,一旦出现能源的匮乏,就会对整个国家的经济造成很大的影响。因此,日本对于可再生能源的研究一直很重视,国家也出台了一系列的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政策。日本在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所做的措施主要分为三个方面,一是政府支撑的科学研究项目,二是各经济省份制定促进发展可再生能源的相关法规,三是政府资金的支持,以下就这三个方面进行概述。

  日本在可再生能源领域的研究计划可以追溯到上世纪70年代,其相关领域的促进计划可以分为三个阶段。首先是1974年提出的“阳光计划”,该计划主要就是集中于太阳能的利用开发上面,主要是发展太阳热能,围绕其进行热能的储备和利用开发。随着太阳能技术的升级,这个计划到了1980以后,就逐渐转换成太阳能光伏技术的研究,利用太阳能进行发电。

  随后,日本在1978年提出了“月光计划”,这个计划的研究重点是燃料电池技术,旨在研究利用氢气、甲烷等可燃原料,制造化学燃料电池,以取代石油的消耗。为此,日本还在1980年,成立了专门管理可再生能源领域的办事机构“新能源开发机构”。

  到了1992年,为了整合可再生能源领域的研究单位,日本政府将“阳光计划”和“月光计划”进行了整合,统一为“新阳光计划”,为了支持该计划的研究,日本政府每年提供了570多亿日元的研究资金,主要就是研究太阳能发电技术。

  在可再生能源的发展促进计划当中,除了由政府主导的科学研究计划,日本政府还出台了相关的法规,以帮助相关研究机构进行贷款以及提供保障。其中最开始出台的法律法规就是1997年制定的《关于新能源利用等的促进的特别措施法》,该法律就是专门给新能源技术研究机构提供低利息的贷款保证。

  除此之外,日本政府还在可再生能源建筑、可再生能源发电以及新能源汽车等相关领域,都提出了有关政府补贴政策,以促进可再生能源在实际生活中的运用。随着可再生能源技术的不断发展和成熟,日本政府开始研究进一步推广这项技术,于是在2003年颁布了《新能源特别措施法》,该项法律提出电力公司有一定的责任和义务推行和采用新能源发电技术,如风能发电和太阳能发电等技术,这就从法律上进一步推进了新能源技术的推广和应用。

  日本政府除了在可再生能源领域提出一系列的科学研究计划以及出台相关促进法律法规外,还不断进行资金的投入,或者采用政府补贴的方式进行可再生能源技术的推广。如表1所示,日本在1996到2001年这6年期间,对可再生能源开发的预算资金逐年增加,依次560亿日元、748亿日元、875亿日元、925亿日元、1105亿日元以及1449亿日元,甚至在2001年度,其预算资金增长率达到了惊人的31.1%。

  在日本政府的不断推动下,其太阳能产业得到了跨越式的发展,商业化进展不断提升。据统计,从2000年起,日本的太阳能发电量遥遥领先,一直高居世界第一的宝座。日本在2000年太阳能装机发电量占世界总发电量的45%,到了2002年,其占比一度上升到了49%,而且其每年的增长率都维持在40%以上,这都是十分令人吃惊的。此外,日本在太阳能发电、风力发电等可再生能源相关的太阳电池、风机制造等方面的技术水平曾经领先于世界,至今仍在世界上名列前茅。比如松下公司在2014年开发的太阳电池的变换效率达25.6%,作为民用太阳电池(除人造卫星使用的太阳电池)堪称世界最高水平。在资源开发方面,日本拥有丰富的可再生能源的潜在开发量,其可再生能源的发展潜力很大,特别是太阳能、风力与地热,这种潜力将会随着电力市场的自由化而迅速释放出来。2013年日本已经成为世界上最具活力的太阳能市场之一;2014年4月日本政府的“新能源基本计划”设定的目标是在2030年使太阳能发电能力提高到53吉瓦。与太阳能相比,日本的海上风力发电的潜在开发量达1600吉瓦,是太阳光发电的10倍,是地热与中小水电的100倍。由此可见,日本在可再生能源领域的发展一直是处于世界领先地位的。

  据日本政府2012年1月的公告,日本政府的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是到2030年使海上风力、地热、生物质、海洋(波浪、潮汐)四个领域的发电能力扩大到2010年度的6倍以上。从各领域的发电能力来看,海上风力发电能力要由2010年度的3万千瓦提高到2030年的803万千瓦,地热发电要从53万千瓦提高到388万千瓦,生物质发电由240万千瓦提高到600万千瓦,目前尚处于研究阶段的海洋能源发电也要提高到150万千瓦。

  世界各国在发展可再生能源技术时,其目的都是促进可再生能源技术的商业化和产业化的,只有形成了一定的商业机制和产业规模,可再生能源技术才能得到较好的推广。虽然各国在推进可再生能源发展上的方法大不一样,但是其根本思路是一致的。如图1所示为可再生能源技术发展分析。可以看出,国家政策的推出都是从市场建立、技术创新以及外部环境改良等几个方面进行的。日本在推进可再生能源发展的作用机制主要可以分为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发展和扩大可再生能源市场,二是为可再生能源企业以及研究机构提供支持。

  首先是发展和扩大可再生能源市场,可再生能源利用的一个最主要途径就是进行发电。因此,日本政府从电网运营商、用电消费者两方面出发,对电网运营商进行可再生能源发电入网提供政策优惠,例如进行发电补贴等。对于可再生能源发电厂,采用强制入网措施,确保产生的电能得到可靠的利用。此外,对于用电消费者同样采取电费优惠政策,使用可再生能源电能的消费者可以享受更加优惠的电价,或者得到政府的优惠补助。这对促进可再生能源发电,都提供了很大的市场环境。

  其次是对可再生能源企业以及研究机构提供支持,分为资金支持和政策支持。可再生能源技术无法得到广泛利用的根本原因就是技术水平不够成熟,这就需要科学院所、高校、企业投入更多的研发精力,将可再生能源技术水平提高,降低其成本。政府在这方面也就需要提供很大的资金和政策上的支持,才能保证研发上的投入。

  日本在可再生能源上的发展起步较早,期间出台了许多可再生能源研究计划,旨在促进相关技术的发展。为了⒖稍偕能源技术进一步的推广,日本政府还提出了相关的补贴政策以及法律法规,以完善可再生能源消费市场环境和促进其利用。总的来说,日本在可再生能源领域的发展经验值得广大学者进行深入研究。

  [1] 邱一平. 发达国家可再生能源开发现状简述[J].节能,2015,5(8):34-35.

  [2] 赵媛,郝丽莎. 世界新能源框架政策及形成机制[J].资源科学,2011,8(9):78-79.

  [3] 李俊峰,时丽,马玲娟. 国外可再生能源发展综述[J].节能与环保,2013,9(2):35-37.

  近几年我们看到各个国家都加强了这方面的努力,世界各国都加强了新技术开发和新产业革命,都把目光投向了新一轮的技术革命和产业革命,加大了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投入,可再生能源就是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

  近年来我国也在大力发展可再生资源,出台了一系列有关可再生资源发展的政策和支持措施,包括可再生能源法,可再生能源的电价暂行办法等等,虽然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是还存在很多问题。一是技术基础比较薄弱,核心技术并没有完全掌握,关键部件还要依赖进口。我们技术创新的支撑体系也比较薄弱,新能源的科研力量分散,缺少共性的研究开发平台,缺乏领军性的开发平台来开展共性技术的研发和实现产业化:另外可再生能源的企业规模比较小,研发能力较弱,缺乏向世界上大的综合性可再生能源设备的供应商。

  其次是我们产业发展亟待加以规范。目前风电发展技术的标准匮乏,强制性检测和标准还没有建立,这种状况就带来两个问题,一是企业一哄而上的恶性竞争:另一个就是产品质量存在隐患,很多产品从研制到批量生产的时间太短,再加上未经检测大量投放市场有可能出现大面积的设备故障造成重大损失。

  第三,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的体制机制还没有理顺,比如我们可再生能源发电设备目前撂荒现象比较严重,有些风电上不了网。其中有两方面问题,一是风电、太阳能发电不够稳定,同时也有电网管理体制方面的问题。这些问题需要我们进一步加以解决。如何促进我们可再生能源的加快发展,这需要我国在转变方式大背景下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大力完善基础设施,充分发挥政府作用,大力加强技术研发,提升可再生能源产业的核心竞争力。

  要引导规范产业发展。完善最佳机制,理顺管理体制,建立起适应可再生能源大规模发展的环境。积极鼓励社会投资,利用价格、财税等政策,为可再生能源的加快利用降低成本。

  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和利用是全球性的共同课题,尽可能多的利用地球的利息,尽可能少的动用地球的骨本,这是我们各个国家面临的共同任务。另外全球应加大可再生能源技术的研发和投入,特别是加强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的推广,这方面要反对技术保护主义,全球应该共同创造一个良好的体制机制来促进可再生能源技术无障碍的在全球各国推广。我相信以再生能源作为主体能源的时代不久就会到来!

  瑞士能源部门官员迈克尔考夫曼当天在伯尔尼告诉新华社记者,瑞士联邦政府已将清洁能源发展纳入瑞士2011年至2020年经济发展战略。今后10年,瑞士将通过提高能源使用效能来减少能源消耗,优先发展可再生能源,鼓励可再生能源技术创新。今后10年,瑞士打算将可再生能源的使用比例提高至50%。

  考夫曼承认,过去10年,瑞士在清洁能源领域的世界领先地位有所动摇,瑞士清洁能源专利技术出口有所减少。他强调,目前国际市场上化石燃料的价格处于高位为瑞士推动清洁能源发展提供了契机。

  除政府努力外,民间力量对发展可再生能源同样重要。瑞士探险家贝特朗皮卡尔当天在伯尔尼能源战略会议上说,各国为迎接挑战,必须最大限度利用太阳能,只有通过最先进的解决方案,甚至是前所未有的创新,才能实现这一目标。

  据悉,皮卡尔5年前发起名为“太阳驱动”的全球最大太阳能飞机项目。今年4月,“太阳驱动”号实现首飞,完全依靠太阳能驱动,飞行了90分钟。

  2009年瑞士联邦各州及企业用于能源研发和生产的资金高达14亿瑞士法郎(1瑞士法郎约合1.02美元),其中半数投入到可再生能源领域。今年6月,瑞士联邦议会批准的一项法案规定,到2013年以后,联邦政府每年将奖励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的能源企业。瑞士联邦政府在日前出台的清洁能源技术总体规划中明确提出,瑞士应成为全球清洁能源领域的领军国家。

  目前,40%的瑞士人生活在“新型能源城市”中。在瑞士,“新型能源城市”在可再生能源方面的成就各有千秋。譬如,锡永和马尔利分别利用居民生活垃圾和木屑发电,从而减少了化石燃料的消耗。瑞士能源办公室工作人员向记者解释说,相关技术既提高了燃料热效率,又减少了污染。

  低碳经济是指在可持续发展理念指导下,通过技术创新、制度创新、产业转型、新能源开发等多种手段,尽可能地减少煤炭石油等高碳能源消耗,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达到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双赢的一种经济发展形态。发展低碳经济,一方面是积极承担环境保护责任,完成国家节能降耗指标的要求;另一方面是调整经济结构,提高能源利用效益,发展新兴工业,建设生态文明。这是摒弃以往先污染后治理、先低端后高端、先粗放后集约的发展模式的现实途径,是实现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保护双赢的必然选择。

  英国政府目前不考虑建设新的核电站,降碳的重要举措是发展风能与生物质能,把可再生能源技术的研究开发和示范放在首位。为此,英国提出了分三步走的目标:近期目标的重点是那些有竞争力的、可尽快实现出口的技术领域,包括近海风能、主动和被动式太阳能装置、水电以及垃圾能等;中期目标(到2010年)是确保实现2010年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的新技术以及有出口前景的技术,包括生物残留物、近海风能、能源作物、燃料电池以及太阳光电等;远期目标(2010年以后):重点是那些在执行研究和开发计划过程中发现的潜在能源技术,包括燃料电池、与建筑一体化的光电装置、海势以及太阳能热电等。

  德国政府则提出实施气候保护高技术战略,先后出台了5期能源研究计划,以能源效率和可再生能源为重点,为“高技术战略”提供资金支持。2007年,德国联邦教育与研究部又在“高技术战略”框架下制定了气候保护技术战略。该战略确定了未来研究的4个重点领域,即气候预测和气候保护的基础研究、气候变化后果、适应气候变化的方法和与气候保护的政策措施研究,同时通过立法和约束性较强的执行机制制定气候保护与节能减排的具体目标和时间表。

  欧盟在平衡与协调各成员国的基础上,于2007年,欧盟委员会通过了欧盟战略能源技术计划,其目的在于促进新的低碳技术研究与开发,以达成欧盟确定的气候变化目标。欧盟为自己确定的应对气候变化目标是:到2020年减少20%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到2050年则希望将温室气体排放量减少60%至80%,并且提出,若其他主要经济体也能承担此挑战性责任,则愿意在1990年的基础上削减到30%。2008年12月,欧盟最终就欧盟能源气候一揽子计划达成一致,批准的一揽子计划包括欧盟排放权交易机制修正案、欧盟成员国配套措施任务分配的决定、碳捕获和储存的法律框架、可再生能源指令、汽车二氧化碳排放法规和燃料质量指令等6项内容。计划中制定的具体措施可使欧盟实现其承诺的“3个20%”:到2020年将温室气体排放量在1990年基础上减少至少20%,将可再生清洁能源占总能源消耗的比例提高到20%,将煤、石油、天然气等化石能源消费量减少20%。

  法制法规是低碳经济发展的重要保证,是节能减排实施过程中必不可找的要素。制定《低碳经济法》、《循环经济法》,制定《可再生能源法》的配套法,对于涉及能源、环保、资源等的法律需要作进一步修改,包括可再生能源、环境保护的法律,通过立法、通过修改法律,通过采取行动落实这些法律,支持企业走发展低碳经济的道路,为中国特色的经济走新型工业化的道路提供可靠的保障。

  强调低碳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大力发展低碳产业群的创建,低碳技术的创新能力,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我国是否能顺利实现低碳经济发展。低碳技术是低碳经济发展的动力和核心,组织力量开展有关低碳经济关键技术的科技攻关,并制定长远的发展规划,优先开发新型的、高效的低碳技术,鼓励企业积极投入低碳技术的开发、设备制造和低碳能源的生产。我国要积极开展低碳经济的研究和技术推广工作。目前可选择若干地区开展低碳经济试点,吸引社会资本、外资参与。当前,我国迫切需要研发的低碳技术包括节能和清洁能源、煤的清洁高效利用、油气资源和煤层气的勘探开发、可再生能源、核能、碳捕集和封存、清洁汽车技术、农业和土地利用方式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技术等领域开发的有效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新技术。为此,需要加快推进我国能源体制改革,建立有助于实现能源结构调整和可持续发展的价格体系;推动中国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机制建设,培育持续稳定增长的可再生能源市场,改善健全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市场环境与制度创新。加快低碳技术的转化,积极调整经济结构和能源结构,尤其是要调整高耗能产业结构,推进能源节约,重点预防和治理环境污染的突出问题,有效控制污染物排放,促进能源与环境协调发展。逐步形成低碳农业、低碳工业、低碳服务业等完善的低碳经济体系。

  要研究低碳经济模式下的,财政、税收、产业政策体系。研究与择机推出气候变化税、气候变化协议、排放贸易机制、碳信托基金等多项经济政策。当前,特别要引导重工业降碳,可以借鉴英国经验,开征“气候变化税”。这种税是与重工业能源用户签订自愿协议。如果他们能够通过新的投资实现较低的排放,则不需要支付全税。这样做的结果是极大地降低了二氧化碳的排放,而且也增加了工业的能效以及竞争力,并让他们更有动力实现低碳行业的发展。此外,我国要积极抓住国际碳金融发展契机,建立“碳金融市场”,建立碳交易市场。推行清洁生产机制。国家应加强财政和金融的政策支持力度,支持建立低碳经济技术体系。

  我国低碳经济的发展应着重利用“看得见的手”和“看不见的手”的两种机制,发挥“胡萝卜+大棒”两种作用力,在存量调整过程中主要靠“看得见的手”,对增量调整应更多地依赖“看不见的手”,通过政策工具的“设计—执行—反馈—修正—完善”的试错过程,逐步将低碳经济潜在的、无形的压力显性化、具体化、标准化,减少企业发展低碳经济的成本和风险,提高其发展低碳经济的收益,促进全社会低碳经济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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